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的通知
署加發〔2007〕143號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
為規范出口加工區海關監管隔離設施的建設標準,總署于2000年制定并印發了《出口加工區隔離設施及海關有關監管設施標準》(署稅〔2000〕311號)和《關于對出口加工區卡口設置專用通道的要求》(署稅〔2000〕680號)(以下統稱“原標準”)。6年多來,“原標準”對出口加工區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規范作用,為海關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區高標準的建設起到了示范作用,國務院要求這期間批準設立的跨境工業區、保稅物流園區和保稅港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出口加工區的標準建設。隨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種類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斷拓展,“原標準”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問題。
為進一步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統一建設標準和驗收標準,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求,總署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交通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及外匯局等九部門聯合制定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以下簡稱《驗收標準》)。《驗收標準》適用于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和跨境工業區等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予印發,請各直屬海關將《驗收標準》轉發本關區內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并指導他們嚴格按照《驗收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海關監管設施。對《驗收標準》印發之日起開工建設的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各地海關要嚴格按照《驗收標準》做好經國務院批準新設立的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預驗收工作,聯合驗收小組也將依《驗收標準》進行正式驗收,《驗收標準》印發之日前已按“原標準”建設的隔離圍網,仍按“原標準”進行驗收。
《驗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出口加工區隔離設施及海關有關監管設施標準》(署稅〔2000〕311號)、《關于對出口加工區卡口設置專用通道的要求》(署稅〔2000〕680號)同時廢止。
附件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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